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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刊5.关于加强地方立法促进资源节约的建议
作者: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 2008年12月08日 00:03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武汉市作为省会城市享有地方立法权。自1986年以来,我市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修订、废止地方性法规、规章300余件,内容基本上覆盖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促进了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但由于地方立法工作的程序性、周期性和复杂性,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存在相对滞后性,特别是在资源节约立法方面,亟需进行修订和完善。随着我市改革发展的深化,依法治市的深入,特别是随着“两型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更需要进一步加强资源节约型社会地方立法工作。为此,建议:

  一、树立一个意识——资源节约人人有责的法律意识。

  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以通过决定的形式规定,每一个市民都有节约资源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在全市大力开展资源节约人人有责的法律宣传活动,弘扬资源节约文化,树立资源节约价值观。要使每一个市民充分意识到如果没有电、没有水、没有油,我们的城市、我们的生活会是一个什么样子,从而形成对资源的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

  二、制定一个规划——资源节约型社会地方立法工作规划。

  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根据《武汉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要求,协调制定以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等为核心内容的资源节约型社会地方立法规划,并按照轻重缓急制定立法时间表。武汉市当前急需制定的资源节约型社会地方性法规主要有:《武汉市发展循环经济条例》、《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

  三、实行定期清理——及时修订、废止与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对现行的地方法规和规章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重点评估法规规章中各项制度和程序是否合理、可行,立法技术是否规范;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是否相适应;法规规章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提出对法规规章的总体评价及每件法规规章的处理意见。有些与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由于制定时间较早或较原则,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具有操作性,亟需进行修订或废止。如1995年制定的《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对节约用水仅规定“鼓励并提倡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没有具体措施,不好执行,等于没有规定。

  四、实施分级立法——合理实施分层级的资源节约型社会地方立法制度。

  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协调配合,合理分工,充分发挥资源节约型社会地方法规和规章的不同层级的立法作用,合理使用不同层级的立法形式,提高地方立法的效率。对那些重要的、带有全局性的资源节约型制度,可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地方立法,制定地方法规,如发展循环经济是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武汉市发展循环经济条例》;对那些急需的、带有探索性的资源节约型制度,可通过市政府进行地方立法,制定地方规章,如《武汉市工业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可通过地方规章的形式发布。

  五、创新立法模式——创新资源节约型社会地方立法模式。
   
  建议由现在“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模式转变为“改革和发展需要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模式。在当前打破常规跨越式开展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过程中,采用“立法先行”、“急用先立”的办法,在坚持与上位法不相抵触和体现地方特色的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实行适度超前立法、科学立法和开门立法。充分借鉴国外和发达地区在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大胆“试验”。将立法事项作为课题或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充分发挥武汉地区拥有一批全国一流法学家的人才资源优势,以争取最优的立法方案,树立科学立法观。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应避免谁执行法律由谁制定法律的关门立法的不正常立法现象,对相关的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实行立法听证或民主协商制度,树立开门立法观。

  六、扩大适用范围——扩大武汉市资源节约型社会地方法规的适用范围,延伸到城市圈内各城市。

  武汉城市圈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市场圈。各城市既独立,又紧密联系,在产业、资源、交通、通信、金融等方面有相当的关联度。作为市场圈就应破除行政分割的体制机制障碍,保持市场规则的一致性。因此,保持城市圈内资源节约型社会地方法规的协调一致性是十分必要的。鉴于目前城市圈中只有武汉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建议有关方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的形式,批准扩大武汉市资源节约型社会地方法规的适用范围,延伸到城市圈内各城市,既解决圈内其他城市地方立法权限不足的问题,又能使圈内各城市尽快共享武汉市已有的立法成果,缩短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周期,节约立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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