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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号建议案: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 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建议案
2009年01月08日 17:21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是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保障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持续增收的有效途径,是发展现代都市农业和建设“两型社会”的现实需要。近几年,市郊各区在农村土地流转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取得初步成效,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呈加速之势,截止2008年底,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57.81万亩,占全市耕地面积的18.84%,其中,2008年流转面积就达到28.21万亩。最近,中央批复了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允许武汉城市圈内实施基本农田有偿异地代保探索,为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加速平台。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认识不够统一,部门缺乏联动;二是服务体系不够健全,流转行为不够规范;三是土地流转市场需求不足,市场化程度不够高;四是缺乏以农户为主体的土地合作组织,信息不对接;五是政策扶持不够全面,配套体系不完善。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为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有序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我们建议:
 
  一、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统一对土地规模经营的认识
 
  一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我市土地流转政策,让中央和市委的精神家喻户晓,让农民了解政策、消除疑虑、积极行动,为土地有序流转,促进规模经营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各级政府、中介组织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二要将土地流转工作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相结合,与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民营经济相结合,与农村社区建设、统筹城乡改革相结合,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让政府部门、社会各界了解土地流转的大势,协调配合,同心协力,支持土地流转工作。
 
  二、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培育规模经营市场主体
 
  第一,巩固、完善和提高现有的龙头企业带动型、主导产业带动型、种养能手带动型和吸纳社会资本带动型等具有武汉特色的土地流转形式。引导土地流转向种养规模园区化、生产品种特色化、经营主体业主化方向发展。扶持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农户强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鼓励通过租赁和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农村土地流转,连片建立生产基地。以优势特色农业板块为依托,着力培育土地规模经营大户,建设农业园区,生产特色品种。鼓励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人才、技术等要素向农村流动,依法参与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单独兴办或与农民合股兴办农业企业。
 
  第二,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支持农民自愿组建合作农场,把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量化为合作农场长期股权,以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规模经营或土地资本营运。推行“股票田”模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量化为股权,统一规模经营,农民按股分红,也可以出租给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进行规模经营,同时吸纳出让土地的农户就地打工,获取务工收入。
 
  第三,提倡整村整组流转模式。鼓励整村、整组农户将各自承包的土地,统一委托乡镇(街)流转服务组织集中进行流转,并对流转土地连片整理形成农业园区,进行农业项目的招商引资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同时做好迁村腾地农户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逐步发展新农村社区服务。
 
  三、完善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
 
  一是在市(区)农经局和乡镇政府设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土地流转服务及监督管理工作。在行政村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做好信息收集、矛盾调解等工作。同时,市、区、乡分别设立土地流转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负责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建立部门联手,各司其职,共同参与和支持土地流转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农业信息网、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等,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民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二是探索建立土地综合交易所,创新流转价格指导和经营主体的准入机制。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使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全市统一政策、统一调控、统一监管。在不违反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前提下,让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村庄用地、宅基地、林地、荒地等通过招、拍、挂方式和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进行流转。积极探索建立土地存贷合作社或“土地银行”等形式的流转平台或交易市场。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的村,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托,建立土地存贷合作社,引导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户“存”入土地,根据流转期限先支付流转费用,并将“存”入土地连片进行整理,吸纳种养能手、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贷”出土地,经营业主给付土地存贷合作社整体流转费用,两次流转费用允许存在一定的差价,作为村集体资产。
 
  三是建立土地流转的价格指导机制。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的土地级差制订最低指导价格,具体流转价格主要通过流转交易市场,经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或通过乡(镇、街)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招投标。
 
  四是建立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的准入机制。土地综合交易所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项目可行性等方面的审查,达不到条件的,不准进入土地流转市场。
 
  四、加强配套体系建设,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条件
 
  一是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探索试点,先“低水平、广覆盖”,在稳步推进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对迁入城镇定居、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可探索开展以土地承包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产权置换城镇社区户籍、保障、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的试点,实现与城镇社保对接,促进农村规模经营发展和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而失地的农民,要按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的原则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享受相关劳动和保障政策,同时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
 
  二是建立农业风险防范体系。建立以政策性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体系,政府对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的农业保险业务给予政策优惠,通过商业性保险公司来开展农险业务。积极推进武汉稻米期货交易中心和生猪期货交割市场建设,发展农产品期货交易。加大对气象、畜禽疫病、农作物病虫害、市场信息的预测预报力度,提高规模经营防灾减灾能力。
 
  三是加强农业技术和技能培训,培养新型农民。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非农技能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劳动力非农创业就业能力,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业转岗,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
 
  五、加大土地流转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区财政要将流转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经费列入预算,并且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专项奖补资金,奖补资金要兼顾流出方、流入方和服务平台三方利益。
 
  二是整合涉农资金,优化流转基础设施。土地开发整理、正规化基地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应与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紧密结合,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不断改善和优化基础设施条件。政府的粮食补贴、良种补贴、农资补贴、农机补贴等要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相结合。 
 
  三是政府部门对规模经营业主在管理用房、水电费用、税费征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四是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农业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为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提供积极的信贷支持,解决规模经营主体季节性所需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对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应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对流出土地、有创业意愿的农户给予适当小额贷款,为其转业致富提供平台。
 
(提出单位: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农业界市民进、市民建、市台盟、市九三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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