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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刊6.我市深入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建议
作者: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 2008年12月08日 00:04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起,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高度关注此法在武汉市贯彻实施的情况。为此,在李传德副主席的率领下,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联合工会界别、妇女界别前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听取了情况通报、视察了吴家山台商工业园区、联合市工商联和十三区政协社法委与十家企业代表和二十位劳动者代表座谈。现针对有关情况建议如下:

  1、市、区两级政府应组织贯彻实施新法的检查督查活动。

  2007年12月,市政府专门召开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汇报,要求有关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意见。《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单位各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建议市、区两级政府在适当的时候组织贯彻实施新法的专项检查或重点督查活动,研究制定对企业采取一些支持、扶持、鼓励或补贴的政策办法,促进《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力争年底使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

  2、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宣传力度。

  应针对目前社会上对新法的不同认识,正面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新法的了解与理解,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和解释工作,及时消除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误解或疑虑。应在媒体上宣传和解读《劳动合同法》,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正确地理解并实行《劳动合同法》,提高劳动关系主体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水平和自觉性。

  3、要抓紧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
   
  做好配套政策制定和制度衔接工作,是保证《劳动合同法》有效贯彻实施的重要条件。应针对当前企业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疑点和热点问题,尽快作出统一的、权威的指导意见。同时,紧紧抓住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指导,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应高度关注《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情况,及时了解和发现新法施行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应针对武汉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地方性行政规范的形式,制定出台《劳动关系管理办法》,并在权限范围内,对新法与之衔接配套的政策尤其是社保统筹等方面的政策作出调整和完善。

  4、在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严格执法,有情操作。
   
  针对当前少数用人单位恶意大规模裁员的做法,建议适当采取一些行政干预的措施。对不符合规定的大规模裁员应依法进行处理,确保《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同时,应实行分类指导,给予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同属以上两类的民营企业施行《劳动合同法》的工作时段。尤其是在员工的参保问题上,分阶段逐步达到新法规定的标准,根据员工的收入制定相应的缴费标准,不宜“一刀切’’。并努力尽快做到全市联网,呼吁全省、全国联网。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稽核检查工作力度,加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示制度,使企业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接受企业员工的监督。

  5、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的作用,进一步提高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履约率。

  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组织建立的劳动关系协调会议制度,应当重点推进企业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就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达到协调劳动关系、稳定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目的。全市劳动保障部门、各级工会组织要经常检查合同的签订情况,强化分类指导,促进提高我市集体合同制度的建制率和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加强职工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广大职工增强劳动法律意识,更加关心企事业单位的发展以及经营目标、经济效益和分配水平等。

  6、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
   
  采取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实体化建设、借鉴市仲裁委的做法从我市优秀律师中选聘一批以充实专兼职仲裁员、简化仲裁办案程序、改革庭审方式等措施,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实现对劳动合同争议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及时、公正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同时,配合工会组织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把争议尽量消除在萌芽状态。探索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制及市、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分和有序、集中使用的工作机制,并逐步充实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力量。

  7、把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劳动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如:重点查处用工不签劳动合同、变相延长劳动时间、加班不加薪、收取押金、拒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在全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试点工作,聘请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争取早日实现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变被动监察为主动监察,形成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监察格局。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纳入劳动监察范围,有效地督促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将企事业单位集体合同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作为企事业单位评先评优和经营者管理者参加评先评模的重要依据。

  8、党政机关带头规范劳动用工。

  建议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率先向社会承诺带头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力争年底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以上。市、区两级财政要增加预算来保证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和“以钱养事”类人员的社保。同时,应抓紧制定各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人事部门需要尽快明确贯彻实施的意见。

  9、积极开展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应联手工商等相关部门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检查。针对执法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督促劳务派遣公司整改纠正,并有针对性地拟定我市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建立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监督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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