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14日政协武汉市九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8日政协武汉市十届十六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政协武汉市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我市的重大决策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与合作;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组织决定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由本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议确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委员在本人自愿基础上由秘书长会议协商提出,主席会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确需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协商同意,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的提案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负责,专职副主任在主任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政协武汉市委员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小组开展活动。 第十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和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发出的专门委员会文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向全体委员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武汉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的对口部门,以及市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各区政协有关机构交流工作情况,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不定期举行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须做记录,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政协武汉市委员会机关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 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处室,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