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24日政协武汉市九届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1日政协武汉市十届四十一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推进政协武汉市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武汉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 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政协章程为依据,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中央和省、市委以及上级政协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政协武汉市委员会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三) 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四)安排重要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五)对我市的有关重大决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建议或建议案。 (六)审查以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名义向中共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七)审议本届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审议下届政协武汉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八)审议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 (九)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订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十)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十一)领导专门委员会工作。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十二)加强人民政协的理论研究和工作研讨,对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及其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 (十三)协调市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加强与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四)争取上级政协的指导,加强对区政协工作的指导。 (十五)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主席会议必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出席时方能 举行。 第八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确定。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厅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列席,必要时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应视情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生效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武汉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必要时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政协武汉市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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