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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武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时间:2007-05-15 阅览:1481     

(2005年9月28日政协武汉市十届十六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促进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团结、民主、求实、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武汉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经上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每届政协武汉市委员会任期五年,从该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实施政协章程;
(二)选举政协武汉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协商讨论武汉市的重大决策,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向中共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本会重大工作部署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前一个月,主席会议提出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二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的召开作下列准备: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 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三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为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该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负责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主要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
(三)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中共武汉市委主要负责人讲话;
(五)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主要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
(二)通过政协武汉市委员会的建议案;
(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统筹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委员小组按界别组织。小组会由协商推举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根据需要组织联组会,由若干委员小组联合组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相关委员小组推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组织委员与中共武汉市委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的座谈会,与会委员由各委员小组推荐,大会秘书处统筹安排。
全体会议邀请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参加委员小组或联组讨论,听取意见和建议;组织委员与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专题座谈。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武汉市委常委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同志出席,邀请中共武汉市委有关部门、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接受新闻单位的采访、报道,其中开幕会、闭幕会、委员与市委书记、市长座谈会以及大会发言,均邀请记者采访,其他分组会议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
第二十六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请假。

第四章 选举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二十八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全体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工作按《政协武汉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建议案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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