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1日政协武汉市十届四十一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推进政协武汉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二条 市政协秘书长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并领导办公厅、研究室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条 秘书长会议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政协章程为依据,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服务。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协机关其他局级干部视议题需要参加秘书长会议,同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党派、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对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和有关决定。 (四)研究市政协组织的有关会议、调研、视察等重要活动,以及市政协各组成单位共同参与的有关活动的安排和组织、服务工作。 (五)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事项。讨论提请主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文件。 (六)协商讨论市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有关人民团体的有关共同事务及重要活动安排。 (七)研究市政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就加强和改进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八)加强同市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区政协的联系与协作。 (九)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驻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组成,专门委员会专职主任、副主任及机关其他局级干部视议题需要参加。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秘书长决定。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 第七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中央、上级党委、市政协党组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市政协机关实际,研究具体的工作部署,制定贯彻意见。 (二)研究布置召开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及其他重要活动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传达、学习与市政协机关工作有关的文件和会议精神。 (四)协调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机关内部的工作关系、人员组织和财务调配。 (五)负责市政协机关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研究关系机关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报上级领导决定后实施。 (六)讨论并决定机关日常的工作安排。 (七)审议市政协机关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八)负责主席、副主席交办事项的落实。 第八条 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协商讨论。会议商定的事项,一般由秘书长及驻会副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具体组织落实。不驻会的副秘书长参加秘书长会议的集体领导,负责与党派、团体的联系、沟通,并承担秘书长会议商定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的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提前一周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会后应通报会议情况,并征求其意见。 第十条 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均须做好记录,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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