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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武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07-05-15 阅览:1470     

(1998年1月14日政协武汉市九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8日政协武汉市十届十六次常委会议修订)
 

 

    为推进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政协章程为依据,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为完成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武汉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武汉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政协武汉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 组织实现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决议、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决议、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
(三) 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建议案;
(四) 协商决定下届政协武汉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委员会任期内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五) 根据秘书长提议,任免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六) 决定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七)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八)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对参加政协武汉市委员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九) 政协章程规定和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要带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知识,学习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及法律知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增强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本领。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全市大政方针政策及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市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检举揭发、参与有组织的调查和检查的权利。其民主权利受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的保护。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讨论提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办公厅于会前一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协商讨论中共武汉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建议案和其他重要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专职副主任、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市政协委员、各区政协主席列席;必要时邀请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列席、旁听。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的议案或其它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议,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议议程由主席或副主席提出,也可以由秘书长根据专门委员会的建议提出,报请主席或有关副主席决定。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有关的常务委员出席。有关的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列席。座谈会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常委会议,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办公厅请假。办公厅应加强常务委员会议的考勤,认真做好每次常委会议的考勤记录,每年向市政协全体会议通报会议出勤情况,并抄报中共武汉市委有关部门和常委所在提名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件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武汉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议,应及时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厅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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