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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市政协提案须知
时间:2007-05-14 阅览:2163     
  1、接市政协提案之后,如发现有提案不属本单位办理的,或者需要调整主会办单位、增加会办单位等情况的,请以公函的形式提出,说明原因,并提出该由谁办的建议,于10天之内连同提案送交各“大口”,同时通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工作处。

  2、办理过程中,首先应认真研究提案内容,了解提案的意旨,在调查研究之后,提出办理方案;然后走访提案者(委员联名的提案,走访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或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走访提案单位),通报办理方案,征求提案者意见;若提案者同意办理方案,方能复函;复函要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寄送提案单位或第一提案人和联名提案人,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各2份,党群口承办的提案要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厅督查室2份。

  3、提案审查意见指明分别办理的,由各有关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审查意见指明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会办单位要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在做好意见汇总工作后,应及时答复提案者,并附上会办单位意见。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者。

  4、复函中注意不要把提案者的名字写错,也不要将称谓写错。如不要把“委员”称“代表”,也不要将集体提案的联系人称“委员”。

  5、市政协全会期间的提案,务必在每年7月31日前办复完毕,平时的提案也应在提案接收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函告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工作处,争取在年内办复。

  6、提案办复文稿,请按规定格式(格式附后)打印,并在文稿右上角标明:(1)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已经解决和基本解决的标“A”;(2)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3)提案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4)提案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D”标明。

  7、委员对办理工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向单位领导报告,同时告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工作处,并重新研究办理方案,重新走访委员,争取委员满意或理解;委员要求重新复函的要重新复函。

  8、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3]8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2003]58号文件精神和《政协武汉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在承办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严肃办理工作纪律,不得遗失提案,如有违反者,对承办单位或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

  9、提案办理完毕后,连通政府公务网的承办单位要及时按要求将复文粘贴在武汉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网上(网址:http://10.31.5.1/index.jsp);没有连通政府公务网的承办单位,要将复文按规定格式复制在软盘上或通过电子邮件送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工作处。工作处电子邮件地址:whzxtac@163.com。

  10、承办政协提案10件以上的单位,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写出书面小结分别送市委办公厅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工作处。

  11、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工作处通讯地址:汉口沿江大道246号;邮政编码:430010;联系电话:82220659、82220682;传真:82220659。



  二OO七年一月


  附:答复市政协提案的格式

  (承办单位名称)
  (文 号)


  (A、B、C、D)
  对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
  第 号提案的答复

  委员(或单位):
  您(或你们)提出的关于
  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姓名 联系电话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2份)
  市委办公厅督查室(2份)
  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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